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5执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安琼,女,1956年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被执行人杨洪英,女,1964年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本院在执行杨安琼与杨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强制从杨洪英银行卡上划拨13000.00元存款后,杨洪英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志明���判员王天民
代理
审判员 尹 超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罗 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