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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5执20号之二

杨安琼与杨洪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所属地区
甘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安琼,杨洪英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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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5执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安琼,女,1956年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被执行人杨洪英,女,1964年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本院在执行杨安琼与杨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强制从杨洪英银行卡上划拨13000.00元存款后,杨洪英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志明���判员王天民

代理

审判员  尹 超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罗 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