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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3917号

李兆春与青岛新天地静脉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兆春,青岛新天地静脉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民初3917号

原告:李兆春,男,195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胜,山东益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新天地静脉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姜山镇新天地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韩清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大志,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李兆春与被告青岛新天地静脉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兆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胜、被告青岛新天地静脉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大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兆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工程款483289.09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483288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常年从事土建及零星小型工程的施工业务,自2014年至2016年,原告多次为被告施工工程,但被告支付50000元后,再未支付工程款。青岛新天地静脉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承认李兆春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青岛新天地静脉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青岛新天地静脉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李兆春货款4832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75元,由被告青岛新天地静脉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邴兴飞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臧甜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