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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6执45号

吕小华与闫伟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小华,闫伟亮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45号申请人吕小华,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绛县。被执行人闫伟亮,男,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绛县。申请人吕小华与被执行人闫伟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晋0826民初8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晋0826民初8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红武

审判员  杨冬芳

审判员  李鸿志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柳君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