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45号申请人吕小华,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绛县。被执行人闫伟亮,男,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绛县。申请人吕小华与被执行人闫伟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晋0826民初8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晋0826民初8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红武
审判员 杨冬芳
审判员 李鸿志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柳君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