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02执137号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千城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飞宏,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都若芊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乐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乐勇,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2016)川0802民初字第39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成都若芊商贸有限公司、张乐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成都若芊商贸有限公司、张乐勇的银行存款293207.00元(本金250000.00元、利息为36657.00元、诉讼费2900、执行费365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昝翅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许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