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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02执137号

申请人广元市千城百货有限公司执行裁定若芊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元市千城百货有限公司,成都若芊商贸有限公司,张乐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02执137号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千城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飞宏,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都若芊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乐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乐勇,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2016)川0802民初字第39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成都若芊商贸有限公司、张乐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成都若芊商贸有限公司、张乐勇的银行存款293207.00元(本金250000.00元、利息为36657.00元、诉讼费2900、执行费365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昝翅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许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