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刑终86号抗诉机关朔州市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晓菲,男,199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朔州市。2010年5月6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0年5月21日刑罚执行完毕。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6年8月19日被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8月31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鲁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晓丽,女,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朔州市山阴县,住山阴县。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6年8月3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19日被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蔚志强,男,199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朔州市。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6年8月19日���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8月31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鲁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鹏,男,199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朔州市。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6年7月12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19日被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平鲁区看守所。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审理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晓菲、蔚志强犯抢劫罪、抢夺罪,原审被告人刘鹏、王晓丽犯抢夺罪一案,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晋0603刑初7号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原公诉机关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赵晓菲、王晓丽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朔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瑞民出庭支持抗诉,上诉人赵晓菲及其辩护人武秀龙、上诉人王晓丽、原审被告人蔚志强、刘鹏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2016年4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刘鹏驾驶其本人的白色雪佛兰赛欧轿车,载被告人赵晓菲、蔚志强、王晓丽在平鲁区井坪镇街上寻找作案目标,四人窜至平鲁区七完小附近时,发现被害人武某携米黄色格子手提包单独步行,赵晓菲、蔚志强遂下车趁武某不备将手提包抢走,得手后蔚志强、赵晓菲返回刘鹏驾驶的白色雪佛兰轿车连同王晓丽一起驾驶逃离现场。被抢包内有OPPOR7PLUS手机一部(经平鲁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OPPOR7PLUS手机价格为2672元)和钥匙一串后。赵晓菲、蔚志强、刘鹏、王晓丽将抢来的手机换取毒品后供其四人吸食。2、2016年4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刘鹏驾驶其本人的白色雪佛兰赛欧轿车,载被告人赵晓菲、蔚志强、王���丽在平鲁区井坪镇街上寻找作案目标,四人窜至平鲁区敬德学校附近时,发现被害人郭某携带黄绿色女士挎包独自步行,赵晓菲、蔚志强遂下车趁郭某不备将挎包抢走,得手后蔚志强、赵晓菲返回刘鹏驾驶的白色雪佛兰轿车连同王晓丽一起驾车逃离现场。被抢挎包内有现金1500元,黑色苹果4手机一部(经平鲁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苹果4手机价格为人民币291元)和一些银行卡。后赵晓菲、蔚志强、刘鹏、王晓丽将抢来的现金给刘鹏的车加了100元汽油,剩余现金、手机全部用于购买和换取毒品后供其四人吸食。3、2016年4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刘鹏驾驶其本人的白色雪佛兰赛欧轿车,载被告人赵晓菲、蔚志强、王晓丽在平鲁区井坪镇街上寻找目标,四人窜至平鲁区敬德学校附近时,发现被害人张某携浅蓝色挎包单独步行,赵晓菲、蔚志强遂下车伺机抢张��身上挎包,抢包中张某拽住挎包不放,赵晓菲见状打了张某两三拳令其撒手,后蔚志强将挎包抢走,得手后蔚志强、赵晓菲返回刘鹏驾驶的白色雪佛兰轿车连同王晓丽一起驾车逃离现场。被抢的包内有张某本人身份证一张、黄金吊坠两条、绿宝石吊坠一条(经平鲁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两条黄金吊坠价格分别为1221元、955元;平鲁区价格认证中心因绿宝石吊坠规格型号不详终止价格认定)、黑色钱包一个、现金2000元、一些银行卡及家门钥匙一串。后赵晓菲、蔚志强将抢来的现金分给刘鹏500元,给刘鹏的车加了100元汽油,剩余现金、财物全部用于购买和换取毒品后供四被告人吸食。4、2016年4月22日18时左右,被告人刘鹏驾驶其本人的白色雪佛兰欧赛欧轿车,载被告人赵晓菲、蔚志强、王晓丽在平鲁区井坪镇街上寻找作案目标,四人窜至平鲁区馨苑小区附近时���发现被害人苏某携黑色挎包独自步行,蔚志强遂下车趁苏某不备将挎包抢走,得手后蔚志强返回刘鹏驾驶的白色雪佛兰轿车连同赵晓菲、王晓丽一起逃离现场。被抢挎包内有白色VIVO手机一部(经平鲁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VIVO手机价格为948元)、现金1225元及家门钥匙。后赵晓菲、蔚志强、刘鹏、王晓丽将抢来的现金、手机全部用于购买和换取毒品后供其四人吸食。5、2016年4月24日11时左右,被告人刘鹏驾驶其本人的白色雪佛兰赛欧轿车,载被告人赵晓菲、蔚志强在平鲁区井坪镇街上寻找目标,三人窜至平鲁区敬德学校附近时,发现被害人胡某背着一个黑色挎包独自步行,赵晓菲、蔚志强遂下车将胡某的挎包抢走。得手后蔚志强、赵晓菲二人返回刘鹏驾驶的白色雪佛兰轿车一起驾车逃离现场。被抢挎包内有现金500元和国产沃普丰手机一部(平鲁区价格认证��心因手机型号不详终止价格认定)。后赵晓菲、蔚志强、刘鹏将抢来的现金、手机全部用于购买和换取毒品供其三人吸食。6、2016年4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刘鹏驾驶其本人的白色雪佛兰赛欧轿车,载被告人赵晓菲、蔚志强、王晓丽在平鲁区井坪镇街上寻找作案目标,四人窜至平鲁区馨苑小区附近时,发现被害人王某背着一个黑色挎包独自步行,蔚志强遂小车趁王某不备将挎包抢走,得手后蔚志强返回刘鹏驾驶的白色雪佛兰轿车连同赵晓菲、王晓丽一起驾车逃离现场。被抢挎包内有王某身份证一张、三星W999手机一部、车钥匙一把和马菲蒙格情侣钱包一个,钱包内有现金2000余元(经平鲁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三星W999手机价格为660元,胖皮匠挎包价格为68元,马菲格蒙情侣钱包为70元)。后赵晓菲、蔚志强、刘鹏、王晓丽将抢来的现金给刘鹏的车加了100元汽油��剩余现金、手机全部用于购买和换取毒品供其四人吸食。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及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晓菲,男,1992年5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朔州市平鲁区西水界乡新荣村,住井坪镇东坡路西五排7号。2012年2月至2016年6月期间先后五次因吸毒被行政拘留或强制隔离戒毒。被告人蔚志强,男,1991年12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朔州市平鲁区井坪镇,住井坪镇三道街。2011年3月至2016年6月期间因吸毒先后三次被行政拘留或强制隔离戒毒。被告人刘鹏,男,1990年12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朔州市平鲁区向阳堡乡赵庄村。被告人王晓丽,女,1989年6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朔州市山阴县,住山阴县山水街化家岭小区西12号2室。2010年11月4日、2014年2月17日因吸毒分别被强制隔离二年。2、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刑事侦察大队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4月22日18时许,苏某报案称其在井坪镇A区6号楼被一名年轻男子抢走手包,包内有一部vivo手机及1255元现金及社保卡、银行卡、天源超市购物卡。2016年7月12日8时许,民警将涉嫌抢夺的犯罪嫌疑人刘鹏抓获,8月3日将涉嫌抢夺的犯罪嫌疑人王晓丽抓获。3、证人武某及武某提供的购买手机专用票证实,2016年4月18日晚上6点20分左右准备回家,当走到西易东门口对面的时候身后过来两个年轻人,其中一名上身穿绿色衣服的年轻人就把我的包抢走了。被抢的包是米黄色黑格子手提包,包内有一部白色OPPOR7PLUS手机,2015年10月份购���的,价值2999元,还有一窜钥匙。4、证人郭某证实,2016年4月19日20时10分左右我加完班出来步行至敬德学校东墙外时,迎面过来一个男人突然揪住我挎在右肩的挎包带使劲一拽就把我的挎包抢走,然后那个男人就朝南面跑,我在后面追,跑出那条巷的时候那个男人钻进一辆白色的小轿车然后快速离开了。5、证人张某及山西宏艺首饰有限公司信誉凭证、标签证实,2016年4月20日19时40分左右,我在回家的路上正在接打电话,这时候迎面来了二个人,一个在身前,一个在我身后。在我身前的那个人突然抢挎在我肩上的包,身后的人也过来帮忙,抢我拿在手里的手机,在我身前的那个人还打了我两三拳。我当时很害怕,大喊着有人抢劫了,同时手乱抓。他们抢了我的包后就跑了。我看着他们跑出一段距离后上了一辆白色的车走了。我的包是一个浅蓝色的斜挎包。2015年买的,价值140元,里边装着一个钱包,蓝黑色,50元买的。钱包里边装着现金2000元、一张我的身份证、一张邮政卡、二张工行卡和一些会员卡;还有二条金吊坠,2014年买的,价值2000元;还有一条绿宝石吊坠,2015年买的,价值1000多元及家门钥匙。6、证人苏某及华盛手机连锁销售凭证证实,2016年4月22日下午5点50分左右我的包被穿着一身黑衣服的人抢了,包内有一部白色vivo手机,价值1099元以及社保卡、银行卡、天源超市购物卡、现金1255元。我追他的时候看见他上了一辆白色的小轿车,车牌号没看清。7、证人胡某证实,2016年4月24日中午11点40左右,我下班回家走在平鲁区井坪镇四完小门口,两名男子迎面走来,其中一名身高170左右的体型偏胖的男子冲过来将我肩上的挎包抢走了,我发觉后想抢过来,另外一名体型偏瘦的男子在我的左脸打了两巴掌,然后他们就往四完小东面的巷子逃跑了,我追过去看见他们乘坐一辆白色轿车逃跑了。我被抢走的包内有现金500元左右,一部手机,本人身份证,医疗卡,钥匙。8、证人王某及平鲁丽森手机专营店销货票证实,2016年4月27日下午18时30分左右,我走到金宏幼儿园西墙外的路上时,迎面走来一个男人将我挎在左肩的包抢走了,之后上了一辆白色车逃跑。我被抢的挎包为黑色皮包,内有现金2000元左右,一张身份证,一张中行的银行卡,一张建设银行卡,一张晋商银行卡,两张工商银行卡,两张农村信用社卡,一部三星W999手机,价值8200元,两串钥匙以及车钥匙。9、证人罗某证实,我是赵晓菲的母亲,2016年6月27日公安民警对我家进行搜查时,从我家搜到一把大众牌车钥匙,这把车钥匙是我家所有;搜到黑色钱包一个,姓名为赵阳的身份证���张,一部触屏JXD手机是赵晓菲对象给我的,白色OPPO手机是赵晓菲拿回家的,黑色联想手机是伟伟(张伟)给我的。赵晓菲和张伟经常在一起。10、证人李某证实,我认识赵晓菲、蔚志强。2016年4月份赵晓菲和蔚志强来我这用东西换过也买过毒品。具体有无用吊坠和手机换过毒品我记不清了。我就记得赵晓菲来我这押过一个手机,但后来赎走了。赵晓菲来我这里前后共买走4、5个包包。他们换毒品的东西已经不在我这里了,应该是别人买走或拿走了。11、张某的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0月12日8时50分,张某辨认出蔚志强是对其实施抢劫的犯罪嫌疑人,赵晓菲是在其面部打了两拳的犯罪嫌疑人。12、搜查笔录证实,2016年6月27日,在赵晓菲居住的朔州市平鲁区井坪镇东坪路西五排7号西侧家中搜出白色JXD手机一部、黑色联想手机一部、棕色女士��包一个,内有白色OPPO手机一部、折叠式大众汽车钥匙一个、黑色”leather”字样钱包一个,内有”赵阳”身份证(×××)一个、”张倩”身份证(×××)一张、交通银行卡(×××)一张、两副白色耳机、银色金属带一根。13、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从赵晓菲家中搜出的物品被扣押的情况。14、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扣押物品清单及被扣押车辆照片证实,在案扣押一辆白色雪佛兰轿车并移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15、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发还王某折叠式大众标志钥匙一把,其他被扣押的物品发还罗某。16、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刑事侦察大队情况说明证实,赵晓菲、蔚志强等人抢劫、抢夺一案中涉及的李某已另案处理。受害人胡某不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17、朔州市平鲁区价格认证中心平价认字(2016)026号价格认定意见书证实,涉案的苹果iphone4手机在2016年4月19日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91元。18、朔州市平鲁区价格认证中心平价认字(2016)019号价格认定意见书证实,涉案的一部vivo手机在2016年4月22日认定价格为人民币948元;一部oppo手机在2016年4月18日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672元;一部三星w999手机在2016年4月27日认定价格为人民币600元;一个赛菲尔千足金吊坠在2016年4月20日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221元;一个千足金钻石项坠在2016年4月20日认定价格为人民币955元;一个马菲蒙格情侣包在2016年4月27日认定价格为人民币70元;一个胖皮匠挎包在2016年4月27日认定价格为人民币68元。19、朔州市平鲁区价格认证中心终止通知书证实,价格认定事项中绿宝石吊坠、沃普丰手机因没有提供详细规格��号等材料导致价格认定工作无法完成,予以终止。20、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2010)平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实赵晓菲的千克情况。21、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证实,犯罪嫌疑人王晓丽吸食毒品土制海洛因、甲基安非他明成瘾严重。22、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证实,2010年11月4日、2014年4月9日犯罪嫌疑人王晓丽被强制隔离戒毒两次。23、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2年2月3日,赵晓菲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3年6月13日赵晓菲尿样检测吗啡阳性被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两千元。24、朔州市公安局新开分局、朔城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2012年7月4日朔州市公安局新开分局对涉嫌吸毒人员赵晓菲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4年6月15日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区分局对涉嫌吸毒人员赵晓菲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5、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1年3月26日,蔚志强因吸食毒品安钠咖和土制海洛因被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两千元。26、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2011年4月17日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区分局决定对涉嫌吸毒人员蔚志强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6年6月14日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区分局决定对涉嫌吸毒人员蔚志强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7、被告人蔚志强、刘鹏、王晓丽供述相互印证证实本案的六起犯罪事实。28、被告人赵晓菲供述,蔚志强带着我、刘鹏、王晓菲一共抢了四次,每次都是蔚志强去抢,我跟着。4月18日在西易小区对面抢的,��了一部OPPOR7PIUS手机,用手机在李某那儿换了300元毒品。第二次是4月20日刘鹏开车载着我们三人在四完小附近转悠看见一名女性,我和蔚志强下车,蔚志强跑到这名女性身边把这名女性的包包抢走,我们跑上车打开包包里面有1000多元现金、两条金吊坠、一串钥匙,我们直接去李某家把这些东西和现金都换了毒品,我们四人在车上吸食了。还有在A区抢了两次。每次都是我和蔚志强下车抢,刘鹏开车,王晓丽在车上坐着等我们。经过法庭审理,公诉人当庭举证,四被告人当庭质证,四被告人对参与抢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被告人赵晓菲、蔚志强抢夺受害人张某挎包时是否动手打过张某,通过当庭公诉人举证受害人张某陈述,”在我身前的那个人突然抢挎在我肩上的包,身后的人也过来帮忙,抢我拿在手里的手机,在我身前的那个人还打了我两三拳。”被告人蔚志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当庭供述均称”赵晓菲看见那个女人拽住包包不放手,然后就打了那个女人两三拳。”被告人王晓丽在公安机关供述及当庭供述称”他们抢到挎包后蔚志强说那个女人就凶猛硬拽住包包不放。赵晓菲就说我看见她不放手还打了她两三拳”,故被告人蔚志强的供述与张某的陈述相互印证,且结合被告人王晓丽的供述,能够证实被告人赵晓菲、蔚志强在抢张某挎包时采取了暴力手段。上述证据经控辩双方当庭宣读和出示,经过当庭质证,均应认定为有效证据。证据的来源合法,且证据间相互吻合,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能够作为定案依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晓菲、蔚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张某财物,其行为已��成抢劫罪;被告人赵晓菲、蔚志强、刘鹏、王晓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
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予以确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晓菲、蔚志强犯抢劫罪、抢夺罪,应数罪并罚,且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被告人刘鹏、王晓丽犯抢夺罪,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的意见予以采信。被告人赵晓菲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平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有犯罪前科。且四被告人均因吸食毒品而进行抢劫、抢夺,均属从重处罚情节。鉴于被告人赵晓菲、蔚志强、刘鹏、王晓丽当庭对自己犯抢夺罪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赵晓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蔚志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刘鹏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王晓丽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白色×××雪佛兰轿车没收,上缴国库。原公诉机关以原判对原审被告人赵晓菲量刑畸轻为由提起抗诉。朔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人员亦提出相���的出庭意见。原审被告人赵晓菲以其没有打被害人张某,原判事实不清,判决不公为由提起上诉。其辩护人提出赵晓菲没有打被害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原审被告人王晓丽以其没有抢夺行为,不构成抢夺罪为由提起上诉。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基本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晓菲伙同原审被告人蔚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被害人张某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上诉人赵晓菲、王晓丽伙同原审被告人蔚志强、刘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在抢劫犯罪中,赵晓菲、蔚志强所起作用相当,无法区分主从,均系主犯。在抢夺犯罪中,赵晓菲、蔚志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鹏、王晓丽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赵晓菲、蔚志强犯抢劫罪、抢夺罪,均应依法数罪并罚。上诉人赵晓菲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平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四原审被告人因吸食毒品而实施犯罪,均应酌情从重处罚。原公诉机关及出庭检察人员所提抗诉意见及出庭意见,因原判综合考虑上诉人赵晓菲的作案次数、性质、在犯罪中的作用、前科、犯罪动机及认罪态度等情节对其进行量刑,并无不当,故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赵晓菲及其辩护人所提没有打被害人张某,不构成抢劫罪的上诉、辩护意见,经查,二人在抢夺被害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即共同使用暴力迫使被害人放手后劫取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故上述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王晓丽所提其没有抢夺行为,不构成抢夺罪的上诉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且其在二审庭审时表示对原判��有异议,故该上诉意见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霍秀锦
审判员 赵晓燕
审判员 张向阳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强霁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