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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1404号之二

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金广大道物流科技有限公司、黎怀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金广大道物流科技有限公司,黎怀仁,上海巴士化工物流有限公司,何建江,何娟萍,闫桂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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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1404号之二原告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法定代表人王竞天。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严旭辉、吴周怡,浙江全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金广大道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法定代表人何建江。被告黎怀仁,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上海巴士化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何建江。被告何建江,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被告何娟萍,女,1966年9月23日出生,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婷婷,上海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桂荣,女,1973年7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金广大道物流科技有限公司、黎怀仁、上海巴士化工物流有限公司、何建江、何娟萍、闫桂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楼妙娥

人民陪审员  王敏华

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代

书 记员  包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