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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民初582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与何建国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5-0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何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582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住所地: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道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858405391Y。

负责人:曾庆明,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华,江西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笑吟,江西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建国,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诉被告何建国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周 浩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伍建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