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5961号原告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新兴小区(工商银行储蓄所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7501078193。法定代表人赵红雨,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留琴,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被告高俊,女,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马晓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赵园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