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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执2131号

吴如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8-04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如花,黄遵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1执2131号申请执行人吴如花被执行人黄遵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1民初531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黄遵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遵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遵江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黄遵江(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钞的存款人民币55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祝晓丹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叶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