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8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陶根耀,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执行人:陈冬,男,197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本院在执行陶根耀与陈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冬未自觉履行本院作出并已生效的(2017)浙0604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于2017年3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地产因轮候查封而暂难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卫星
审判员 王张荣
审判员 戴松根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杜亚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