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406执361号
申请执行人:衡阳恒飞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黄白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何忠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西南方川建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民营区工业新区工业西路50号1003室。
法定代表人:谢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406民初29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山西南方川建电力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衡阳恒飞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2万元。因需立即采取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南方川建电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6000元,或扣留、提取其他等值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或财产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肖爱国
审 判 员 黄 鑫
审 判 员 张海清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代理
书记员 唐文君 校对责任人:唐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