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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24执192号

熊建兰与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昌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昌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熊建兰,刘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24执192号申请执行人熊建兰,女,1971年7月23日生,住昌宁县。委托代理人张胜臣,男,云南省昌宁县司法局新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刘刚,男,1993年5月13日生,住昌宁县。申请执行人熊建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宁县人民法院(2016)云0524民初10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刚归还借款人民币7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80元、案件执行费人民币9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80元、案件执行费人民币950元后,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7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刘刚自2017年7月起,每个月28日前归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2000元,直至人民币70000元全部还清为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254执19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洪安

审判员  杨景艳

审判员  杨中学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杨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