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终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曹昌保,男,1952年6月1日出生,汉族,榆次区村民,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华,山西丰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岂子刚,男,198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榆次区村民,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翔,山西正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曹昌保、岂子刚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均不服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6)晋0702民初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原判决程序违法导致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6)晋0702民初3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曹昌保及上诉人岂子刚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许 俊
审判员 寇永俊
审判员 郝永丽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