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7民终52号

曹昌保与岂子刚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曹昌保,岂子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终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曹昌保,男,1952年6月1日出生,汉族,榆次区村民,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华,山西丰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岂子刚,男,198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榆次区村民,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翔,山西正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曹昌保、岂子刚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均不服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6)晋0702民初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原判决程序违法导致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6)晋0702民初3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曹昌保及上诉人岂子刚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许 俊

审判员 寇永俊

审判员 郝永丽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