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104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盛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
法定代表人:王景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XX修,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阙志国,系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于平,男,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执行大连盛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于平金融不良资产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合计280元,执行费350元。另查: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网络查询无银行存款,无房屋、车辆和证券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决定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宝峰执行员 汪学忠执行员 谭秀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吴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