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3602号之一
原告:杨林,女,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桂月红,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桂涛,男,199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
原告杨林诉被告桂月红、桂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桂月红、桂涛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传票,于2016年1月24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林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40元,减半收取计2870元,由原告杨林负担。公告费560元由原告杨林负担。
审 判 长 郑 虹
人民陪审员 桂春树
人民陪审员 李 璐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