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7民初508号原告牛某,农民。被告翟某,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诉被告翟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牛某负担。
审判员 李志宏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晓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牛某与翟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7民初508号原告牛某,农民。被告翟某,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诉被告翟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牛某负担。
审判员 李志宏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晓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