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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7民初508号

牛某与翟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当事人
牛某,翟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7民初508号原告牛某,农民。被告翟某,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诉被告翟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牛某负担。

审判员  李志宏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晓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