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2民初1269号
原告:张玉琴,女,1967年4月10日出生,住武威市。
被告:张建斌,男,1985年1月7日出生,住古浪县。
被告:陈海军,男,1988年6月19日出生,住古浪县。
原告张玉琴与被告张建斌、陈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张玉琴于2017年7月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玉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琴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张玉琴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文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高 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