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220号之一
原告:曹正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海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华,江苏元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正英与被告陆海兴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2017年7月7日,原告曹正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正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曹正英负担。
审 判 长 游进国
人民陪审员 茅梅兰
人民陪审员 杨金云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美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