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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民初220号之一

曹正英与陆海兴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2-27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正英,陆海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220号之一

原告:曹正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海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华,江苏元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正英与被告陆海兴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2017年7月7日,原告曹正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正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曹正英负担。

审 判 长  游进国

人民陪审员  茅梅兰

人民陪审员  杨金云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美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