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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执恢190号

闫绍金、沈建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闫绍金,沈建兵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3执恢190号

申请执行人:闫绍金,女,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执行人:沈建兵,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申请执行人闫绍金与被执行人沈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3.1万元,此款于2017年7月7日偿还1.5万元(已当庭付清),于同年8月至11月每月偿还2000元,下欠8000元于同年12月月底前全部还清。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08)辰民初字第1556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 钢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毕晓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