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恢155号
申请执行人:陶某某,男,2002年8月2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陶甲,男,1979年5月2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陶乙,男,1976年2月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83年1月2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陶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2015)富平民初字第015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职权于2017年7月6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抚养费6000元(2017年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自觉履行了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6000元(2017年度)。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28执恢1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程 勇
审 判 员 杨福涛
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郝 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