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初字第4138-1号
原告:刘国华,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占国,赤峰市红山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孔学东,男,195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平庄矿物局退休职工,住赤峰市。
被告:李佳轩,男,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西云、庞哲,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国华与被告孔学东、李佳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
原告刘国华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国华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2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国华负担。
审 判 长 张庆民
人民陪审员 孙玉华
人民陪审员 冯恩珍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林晓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