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皖12行终1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臧继超。委托代理人王文峰,安徽阜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阜南县公安局,住所地阜南县鹿城镇地城北路196号,组织机构代码00318064-1。诉讼代表人洪武,该局局长。原审第三人臧廷超。
上诉人臧继超因治安处罚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的(2017)皖1225行初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臧继超向一审法院起诉称:臧廷超几年前借其渔网未还,2016年12月23日晚上6时许,其找臧廷超要渔网,臧廷超不还,并拿铁锹拍其,其一直没有还手,后其女儿报警,臧廷超才停止殴打。臧继超身体多处被殴打致伤住院治疗。阜南县公安局在没有查清事实,也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其殴打臧廷超,属于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其没有殴打臧廷超,不应该对其进行处罚。为此起诉,请求撤销阜南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南公(会)行罚决字(2017)第97号行政处罚决定。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臧廷超借臧继超渔网未还,2016年12月23日20时许,臧继超到臧廷超家去要渔网,在阜南县会龙镇臧寨村桥上臧廷超家门口,双方发生争吵,后臧继超殴打臧廷超。被告阜南县公安局于2017年1月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臧继超罚款500元的处罚。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阜南县公安局依法享有对本辖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给予治安行政处罚的职权。本案中,臧继超称未殴打臧廷超,而阜南县公安局提供的臧廷超、臧继超陈述,臧某云、孙某芳、臧某新、臧某平、臧某利、臧某男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相关联,能形成证据链,证明臧继超对臧廷超进行殴打的事实存在。阜南县公安局对臧继超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臧继超要求撤销阜南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因缺乏相关证据支持,且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臧继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臧继超负担。臧继超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不当。2016年12月23日晚上6时许,其找臧廷超要渔网,臧廷超不还,并无故拿铁锹拍其,造成其身体受伤到医院治疗。在此过程中其一直没有殴打臧廷超,在其女儿报警后臧廷超才停止殴打。阜南县公安局在没有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就认定其殴打臧廷超,明显属于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证人孙某芳、臧某新均是臧廷超的近亲属,证言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上诉人系文盲,又不懂法,被上诉人在处罚决定作出前没有向上诉人进行告知及送达,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皖1225行初5号行政判决书,并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阜南县公安局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及依据有:(一)主体资格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二)事实证据:1、臧廷超陈述和申辩;2、臧继超陈述和申辩;3、臧某云证言;4、孙某芳证言;5、臧某新证言;6、臧某平证言;7、臧某利证言;8、臧某男证言;9、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10、臧廷超伤情鉴定书;11、户籍证明;12、前科证明。(三)程序证据:(1)依法受案;(2)调查询问;(3)制作调查报告;(4)履行告知程序;(5)层级审批;(6)依法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证明阜南县公安局的主体资格及认定臧继超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程序及适用法律正确。臧继超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有:身份证复印件及南公(会)行罚决字(2017)第9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诉讼主体资格。臧廷超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有: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上述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据采信的证据,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阜南县公安局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2016年12月23日20时许,在阜南县会龙镇臧寨村桥上臧廷超家门口,臧继超与臧廷超发生争吵,后臧继超殴打臧廷超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臧继超称证人孙某芳、臧某新均是臧廷超的近亲属,证言不具有客观性,阜南县公安局作出处罚决定并非仅依据孙建芳、臧文新的证言,阜南县公安局提供的其他证言及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臧廷超伤情鉴定书等均能形成证据链,证明其认定的事实。阜南县公安局提供的处罚告知笔录有臧继超所按指印,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载明当事人拒绝签收,由其所在村干部代收并有相关见证人签名,且该送达回执载明送达日期为2017年1月10日,臧继超于1月24日即向阜南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因此臧继超所称阜南县公安局在处罚决定作出前没有向其进行告知及送达,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臧继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周海龙
审判员 陶善义
审判员 吕 洁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