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6753号
原告:徐建军,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荣军,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其林,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现住江苏省常熟市。
原告徐建军诉被告高其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王鸣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7年7月4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向本院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建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鸣燕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夏 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