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6749号
原告:台州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白云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78440934-8。
法定代表人:王培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淼,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徐为庆,男,195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原告台州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为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台州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台州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放忠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代
书记员 陈惠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