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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执350号

浙江保达机电环保包装有限公司、上虞市凯越喷塑厂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5-17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保达机电环保包装有限公司,上虞市凯越喷塑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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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执35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保达机电环保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北一路,组织机构代码:74770032-0。

法定代表人:严四友。

被执行人:上虞市凯越喷塑厂,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小越镇徐假村,组织机构代码:L2934220-X。经营者:周达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7月0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保达机电环保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虞市凯越喷塑厂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上虞市凯越喷塑厂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86188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陈 炯

代理

审判员  俞金刚

代理

审判员  龚中祥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沈利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