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304号
原告:范魁兰,女,1968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全,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南大街2-31号。
法定代表人:陈松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亮,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艺伟,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范魁兰诉被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范魁兰于2017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范魁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范魁兰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范魁兰负担。
审判长 张晗庆
审判员 张殿美
审判员 李 剑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周同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