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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执751号

林冲宇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冲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751号案件移送机构:讷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林冲宇,男,1984年0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文化街4委**组。身份证号码:2302811984********。关于林冲宇罚金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讷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书。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林冲宇无存款、车辆、房屋等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6)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75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广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