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751号案件移送机构:讷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林冲宇,男,1984年0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文化街4委**组。身份证号码:2302811984********。关于林冲宇罚金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讷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书。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林冲宇无存款、车辆、房屋等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6)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75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广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