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1737号
原告:郭卫民,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强,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长虹路3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1205264N。
法定代表人:梁伟刚,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贞,马亚伦(实习),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卫民与被告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郭卫民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卫民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郭卫民负担。
审判员 王彦斌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金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