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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民初1737号

郭卫民与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郭卫民,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1737号

原告:郭卫民,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强,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长虹路3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1205264N。

法定代表人:梁伟刚,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贞,马亚伦(实习),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卫民与被告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郭卫民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卫民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郭卫民负担。

审判员  王彦斌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金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