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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执64号

王家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家方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执64号

被执行人:王家方,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大连昌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王家方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2)大刑二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王家方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2012)大刑二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王家方所在的南关岭监狱送达了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行通知书、告知书及风险提示,被执行人未能按本院财产报告令的要求,及时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家方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房产等财产情况,经到市工商局、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2001年7月24日成立大连拓创工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伟,注册资本50万,投资方王家方认缴出资额30万,认缴出资比例60%;2007年9月6日成立大连昌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家方,注册资本100万,王家方认缴出资额90万,比例90%;2006年1月10日成立大连聚鑫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家方,注册资本150万,王家方认缴出资额100万,比例66.67%;经查三家企业因未年检营业执照分别在2009年12月29日、2016年6月27日、2013年10月31日被市工商局、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三家企业近三年纳税情况因未按照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被税务局纳入非正常企业,股权无法处置。现还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该终结本次执行。因现被执行人王家方在辽宁南关岭监狱服刑,不符合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条件,因此未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其未规定向本院申报财产,但由于其在监狱服刑,查询不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采取罚款或司法拘留的措施无实际意义,因此,本院依法未对其拒绝报告财产的行为进行处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洪涛

审判员  刘 军

审判员  杨东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曲汝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