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206行初3号原告刘国福,男,1962年0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齐齐哈尔市甘南县甘南镇。被告齐齐哈尔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富拉尔基区交警大队。负责人韩英彪,该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葛君,该队副大队长。
原告刘国福不服被告齐齐哈尔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富拉尔基交通警察大队强制收费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刘国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国福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刘国福负担。
审判长 于红兴
审判员 曹 杨
审判员 王谊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徐盛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