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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翁法执字第1089号之二

姜艳宝与祝广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艳宝,张志楠,王瑞雪,祝广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翁法执字第1089号之二申请人姜艳宝,男,46岁,汉族,教师,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张志楠,男,36岁,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王瑞雪,女,37岁,汉族,职员,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祝广锐,男,36岁,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翁民初字第2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祝广锐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祝广锐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账号为YYYYYYYYYYYYYxx元,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为YYYYYYYYYYYYY)。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志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黄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