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2369号
原告:朱跃兴,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力锋,衢州市柯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329986418C,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彩虹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蔡勇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峰峰,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张小华,女,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
原告朱跃兴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诉讼中原告朱跃兴申请追加张小华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原告朱跃兴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朱跃兴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身诉权的处分,应予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朱跃兴撤诉。案件受理费4122元,减半收取计2061元,由朱跃兴负担。
审判员 童建国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严高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