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02民初2035号
申请人:张天瑞,男,196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
被
申请人:陈小文,男,195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申请人张天瑞与被申请人陈小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天瑞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小文所有的价值为17万元的座落于贵港市港北区石羊塘东路东二巷12号房屋一栋[房屋所有权证号:049013,国有土地使用证号:(1993)1145]予以查封。申请人张天瑞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用以提供担保。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张天瑞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小文所有的座落于贵港市港北区[房屋所有权证号:049013,国有土地使用证号:(1993)1145],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粟焕玲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