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民初997号
原告:关某,男,1933年10月1日出生,满族,退休干部,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被告:李某,女,1938年1月3日出生,退休职工,现住址同上。
原告关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
原告关某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关某负担。
审判员 张 慧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郑苏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