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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2民初997号

关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关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民初997号

原告:关某,男,1933年10月1日出生,满族,退休干部,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被告:李某,女,1938年1月3日出生,退休职工,现住址同上。

原告关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

原告关某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关某负担。

审判员 张 慧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郑苏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