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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1民初761号

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某、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81民初761号

原告: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湘乡市工贸新区广场。

法定代表人:罗莉,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锞,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某,男。

被告:陈某某,女。

原告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陈某某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彩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陈宣任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