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03执保189号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绍兴柯桥盛百润滑油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绍兴柯桥盛百润滑油有限公司,高百炎,赵珍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保189号

申请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群贤路以北兴银大厦,组织机构代码:91330621744126060L。

负责人:高浩根。

委托代理人:朱振兴、李飞,系该行职员。

被

申请人:绍兴柯桥盛百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前梅村,组织机构代码:913306215729129458。

法定代表人:赵珍琴。

被

申请人:高百炎,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

被

申请人:赵珍琴,女,1982年9月5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诉被申请人绍兴柯桥盛百润滑油有限公司、高百炎、赵珍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于2017年07月0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绍兴柯桥盛百润滑油有限公司、高百炎、赵珍琴的银行存款1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绍兴柯桥盛百润滑油有限公司、高百炎、赵珍琴的银行存款1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 勇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薛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