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2民初651号
原告:尹玉田,男,1936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方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桂榜,方城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方城县育才学校代表人:宋万来,任校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11322599114687m。住所地:方城县丽明路。
被告:方城县释之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曲松伟,任主任。住所地:方城县凤瑞路西段。
原告尹玉田与被告方城县育才学校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尹玉田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玉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玉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尹玉田负担。
审 判 长 马振刚
审 判 员 孙源阳
人民陪审员 郭桂芳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