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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2民初651号

尹玉田与方城县育才学校、方城县释之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尹玉田,方城县育才学校,方城县释之街道办事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2民初651号

原告:尹玉田,男,1936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方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桂榜,方城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方城县育才学校代表人:宋万来,任校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11322599114687m。住所地:方城县丽明路。

被告:方城县释之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曲松伟,任主任。住所地:方城县凤瑞路西段。

原告尹玉田与被告方城县育才学校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尹玉田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玉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玉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尹玉田负担。

审 判 长  马振刚

审 判 员  孙源阳

人民陪审员  郭桂芳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