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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81执411号

张玉平与华蓥市双河街道西街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玉平,华蓥市双河街道西街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81执411号

申请执行人:张玉平,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执行人:华蓥市双河街道西街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

负责人:黄三乐,系该组组长。本院(2016)川1681民初19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华蓥市双河街道西街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至今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张玉平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华蓥市双河街道西街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以***的名义(银行帐号:******)的银行存款5053.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秦 倩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樊思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