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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2刑初195号

戚进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陆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陆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当事人
戚进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22刑初195号公诉机关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戚进才,男,汉族,1972年4月25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小学文化,住陆良县。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于2016年8月29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8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6月13日由陆良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诉刑诉(2017)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进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6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雪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戚进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29日7时50分,被告人戚进才在陆良县麻舍所村一养鸡房外的水泥路上,以4000元人民币向他人购买了一辆HH250ZH-3型正三轮摩托车。经审查,该摩托车系被害人李某12016年8月29日4时许,停放在陆良县城润源五金店门口处被盗的摩托车。经价格认证,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2835元。涉案摩托车已追退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戚进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被告人戚进才的供述,证人李某2、邵某、方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清单,物证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通知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说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进才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戚进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戚进才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戚进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朱自前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栩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