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1执578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檀山路8号。负责人孙平,行长。委托代理人胡玉祥,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玉润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后巷民营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7301942-7。法定代表人朱玉平,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神瑞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后巷镇北魏村,组织机构代码68719427-7。法定代表人陈国瑞,总经理。被执行人丹阳市苏南机电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城镇环城路,组织机构代码75509190-8。法定代表人朱国云,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新玉润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金陵西路101号开发大厦十一楼1119室,组织机构代码57540634-3。法定代表人孙留俊,总经理。被执行人朱玉平,男,汉族,1967年6月22日生,住丹阳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孙留俊,女,汉族,1967年11月3日生,住丹阳市开发区,。被执行人朱兆明,男,汉族,1958年9月4日生,住丹阳市,。被执行人朱玉芳,女,汉族,1958年12月23日生,住丹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诉被执行人江苏玉润工具有限公司、江苏神瑞新能源有限公司、丹阳市苏南机电工具有限公司、江苏新玉润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朱玉平、孙留俊、朱兆明、朱玉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同意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润南商初第12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之祥
审判员 孙国根
审判员 牟宗洋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堵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