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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泉执行字第701号之二

张连锋、苏荣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连锋,苏荣树,泉州市长海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泉州市鸿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厦门中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泉执行字第70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连锋,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苏荣树,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泉州市长海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泰路锦绣江南8幢1102室。

法定代表人:苏文灿。被执行人泉州市鸿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高新技术电子园区紫洋小区紫山42号1幢。

法定代表人:苏荣树。被执行人厦门中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1号9D室之五。

法定代表人:许启元。张连锋与苏荣树、泉州市长海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泉州市鸿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厦门中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泉民初字第5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拍卖被执行人泉州市鸿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址在泉州市鲤城区江南高新技术园区紫洋小区紫山路42号房地产,拍卖得款1289.7万元。本案受偿511360元。依法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情况进行滚动查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亚生

审判员  陈主忠

审判员  施静澜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