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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3财保239号

郝赟涛、李艳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郝赟涛,李艳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财保239号申请人郝赟涛,男,汉族,1978年1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被申请人李艳峰,男,汉族,1987年4月4日出生,住尉氏县。申请人郝赟涛与被申请人李艳峰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驾驶的豫B×××××号小型轿车。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豫B×××××号(保全金额3万元)。申请人郝赟涛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师玉洁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崔灵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