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7504民初180号

姚孝民与吉林省大石头林业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姚孝民,长白山森工集团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504民初180号

原告:姚孝民,男,1968年11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敦化市。

被告:长白山森工集团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发明,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吉林省敦化市大石头镇。

委托代理人:尚连科,吉林荣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学君,男,1972年8月24日生,汉族,长白山森工集团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环境卫生管理处副主任,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姚孝民诉长白山森工集团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姚孝民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孝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姚孝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余25.00元由姚孝民承担。

审判员 :王永谦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笑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