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苏0707执174号本院在执行启东市吕四港镇家族水产经营部与苏启安、尚延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我院作出的(2016)苏0707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苏启安、尚延丽应给付申请人启东市吕四港镇家族水产经营部78200.00元及利息,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苏启安、尚延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