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9民初559号原告闫建义,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乌兰察布市。被告乔永燕,女,汉族,个体,现住乌兰察布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建义诉被告乔永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特木其勒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师 晶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