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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9民初559号

闫建义与乔永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闫建义,乔永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9民初559号原告闫建义,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乌兰察布市。被告乔永燕,女,汉族,个体,现住乌兰察布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建义诉被告乔永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特木其勒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师 晶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