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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执151号

尹树财与马云龙、纪东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尹树财,马云龙,纪东平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4执151号

申请执行人:尹树财,男,1978年6月1日生,汉族,住珲春市。

被执行人:马云龙,男,1984年8月14日生,汉族,住珲春市。

被执行人:纪东平,女,1986年8月14日生,汉族,住珲春市。本院在执行尹树财与马云龙,纪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龙虎执行员  孙道群执行员  朱金鹤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关呈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