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4执151号
申请执行人:尹树财,男,1978年6月1日生,汉族,住珲春市。
被执行人:马云龙,男,1984年8月14日生,汉族,住珲春市。
被执行人:纪东平,女,1986年8月14日生,汉族,住珲春市。本院在执行尹树财与马云龙,纪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龙虎执行员 孙道群执行员 朱金鹤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关呈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