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民终1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天慈,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
负责人:曹振明,该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张守栋,该清算组成员。
上诉人朱天慈因与被上诉人阜阳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清算组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2民初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朱天慈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朱天慈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朱天慈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朱天慈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文则俊
审判员 余思民
审判员 王惠玲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刁 萌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