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424民初761号

嘉兴铂桦拉链有限公司与李跃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嘉兴铂桦拉链有限公司,李跃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4民初761号

原告:嘉兴铂桦拉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海塘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建晓,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雪军,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巍,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跃忠,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原告嘉兴铂桦拉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跃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铂桦拉链有限公司��诉。案件受理费1868元,减半收取计934元,由原告嘉兴铂桦拉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连平

人民陪审员  俞建林

人民陪审员  吴金法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沈垲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