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4民初761号
原告:嘉兴铂桦拉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海塘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建晓,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雪军,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巍,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跃忠,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原告嘉兴铂桦拉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跃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铂桦拉链有限公司��诉。案件受理费1868元,减半收取计934元,由原告嘉兴铂桦拉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连平
人民陪审员 俞建林
人民陪审员 吴金法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沈垲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