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726号
原告:崔丽萍,女,汉族,1956年8月3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原告:万设平,男,汉族,1957年6月1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告:胡敏,女,汉族,1954年8月16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告:肖娟,女,汉族,1979年3月23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系被告胡敏女儿。
被告:肖恩,女,汉族,1976年11月2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系被告胡敏女儿。
原告崔丽萍、万设平与被告胡敏、肖娟、肖恩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崔丽萍、万设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违章搭建的厨房后移3米,以消除对原告房屋卫生间的日照、通风、采光的妨碍;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为同一单元的邻居,原告房屋为南南朝向,被告房屋在原告的左边,为南北朝向。原告于2002年租住青云××区××路新一区34栋2单元102室时(此房为房改房,2003年10月底房改后,取得所有权),该房屋厕所窗户已被原租户封闭。由于厕所唯一对外的窗户被封闭,常年没有日照、也无法通风采光,造成生活上的诸多不便。卫生间的湿气常年无法排出,与卫生间一墙之隔的卧室墙体严重霉变。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原告已经将厕所的窗户恢复原状。但是由于被告在原告厕所南面外墙窗户位置违章搭建一厨房,厨房的屋顶与厕所的外墙紧贴,几乎是将原告卫生间的窗户堵死,原告仍然常年得不到日照,也无法通风,采光。《物权法》第七十条指出:……业主对与其紧密相连的外墙面合理利用也要符合市政管理的规定,同时要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得侵害相邻业主的权益。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仅如此,被告不仅不承认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反而经常挑起事端,原告一再克制、忍让。2014年8月7日晚,被告又纠集数人无端对原告进行辱骂,差点引发聚众斗殴,导致110民警多次出警,这种状况如果持续存在,将给原告的生活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故原告要求正常的日照、通风、采光的诉求希望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讼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崔丽萍、万设平先后多次就其与被告胡敏、肖娟、肖恩相邻权的争议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就前诉做出了民事判决,且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相同,其诉请实质上否定了(2015)青民一初字第537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的裁判结果,构成了重复起诉,故本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丽萍、万设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退回原告崔丽萍、万设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邑利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涂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