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2130号
原告:李某,男,1981年6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告:杨某,女,1986年2月2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徐胜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