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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民初2130号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2130号

原告:李某,男,1981年6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告:杨某,女,1986年2月2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徐胜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瑾 百度搜索“”